Accounting0005 (38)
Fmc Ag Hu 使用條款
他們不能為自己的商業行為援引《電子商務指令》規定的中介機構的責任豁免權,因為這種豁免權僅適用於應第三方請求存儲的非法信息。 然而,如果貿易商(包括製造商)在針對消費者的商業行為中未能根據具體情況評估告知消費者該產品的使用壽命有限,則屬於遺漏重要信息的情況。 此外,如果此類做法可能嚴重扭曲普通消費者的經濟行為,則可能違反《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合格會計師 5(2) 條含義內的專業謹慎要求。 一家零售商簽署了一項促進木材可持續利用的行為準則,並在其網站上顯示該準則的徽標。 該行為準則包括承諾其成員不會使用來自不可持續管理的森林的硬木。 然而,事實證明,網站上廣告的產品含有來自此類森林的木材。
就產品而言,它顯著扭曲或可能扭曲產品所接觸到的普通消費者或接收者的經濟行為,或者——如果商業行為針對特定消費者群體——普通成員的經濟行為團體的。 “可信度”的概念涉及那些可能更傾向於相信給定陳述的消費者群體。 這一概念是中立且視情況而定的,因此它的目的是保護該群體的成員,無論出於何種原因,這些成員更容易受到某些商業行為的影響。 消費者保護機構將其列為特別嚴重的案例,廣告誤導性地宣傳某些產品能夠治愈嚴重疾病,因為它們可能會導致弱勢消費者(例如患有嚴重疾病的消費者)做出他們本來不會做出的交易決定( 148)。 在誤導性尿布廣告假設過敏與零售商的尿布之間存在聯繫的情況下,國家法院認定普通消費者是幼兒的父母,他們對過敏沒有特殊的了解(143)。 國家法院發現,理性行事的消費者不會懷疑並且傾向於相信向他提供的信息是真實和準確的。 合理行事的消費者沒有義務進行進一步的研究以查明發送給他的消息的真實和完整內容,除非消息的發送者敦促他這樣做,或者有強烈的跡象表明這種義務文本內容(142)。 根據《歐盟基本權利憲章》第 7 條和第 8 條,尊重私人和家庭生活以及保護個人數據是基本權利。 根據第七條,每個人的私人和家庭生活、家庭和親屬都有權受到尊重。 關於個人數據的保護,《憲章》第8條第2款包含重要的數據保護原則(公平數據管理、法律規定的同意或正當理由、訪問和更正所收集數據的權利)。 憲章第 8(3) 條規定,這些數據保護規則的遵守情況必須由獨立機構監督 (84)。
在發生重大總體變化的情況下,列報如果交易在報告期初或報告日進行,可能對發行人的資產、資源和收入產生的影響。 發行人同時編制單獨年度報告和合併年度報告的,登記文件必須至少包括合併年度報告。 行政、管理或監督機構成員與發行人或其子公司之間訂立的僱傭合同的說明,其中規定了僱傭關係終止時的福利,以及不存在此類福利的相應聲明。 登記工商 與主要股東、客戶、供應商或其他人簽訂的協議或和解協議或和解協議或和解協議或和解協議或和解協議的基礎上。 直接或間接顯著影響或可能影響發行人業務的資本資源使用任何限制的信息。 發行人重要子公司的名單,包括子公司的名稱、註冊或註冊辦事處所在國家、所有權份額和投票權份額(如果與前者不同)。
招股說明書中必須提供有關在何處查找與指數相關的信息的詳細信息。 關於c)點,集體投資形式以抵押物覆蓋其對另一方的敞口超過其總資產20%的部分,抵押物協議的詳細說明。 對於上一財政年度,如果發行人的股份數量發生變化,則每股股息金額必須進行調整,以具有可比性。 eight.1.與第 1 點中提到的人員簽訂的協議的描述,根據該協議,他們在發行公司證券中的股份的轉讓僅限於特定期限。 C) 介紹可能對發行人至少當前財政年度的業務前景產生重大影響的已知趨勢、不確定因素、需求、承諾或事件。 B) 應發行人要求由專家準備的所有報告、信件和其他文件、評估或聲明,其中某些部分包含在或在註冊文件中提及。 初步財務信息必須按照附件 合格會計師 20 規定的方式提供,並且必須包含附件 20 中所需的數據。 與第 1 點中提到的人員簽訂的協議的說明,根據該協議,他們在發行人證券中的股份的轉讓僅限於特定期限。 介紹可能對發行人至少當前財政年度的業務前景產生重大影響的已知趨勢、不確定性、需求、承諾或事件。 介紹發行人經營所在的、可能對其業務活動產生重大影響的監管環境,以及直接或間接影響或可能對發行人業務產生重大影響的任何政府、經濟、預算、貨幣或政治措施或因素的信息活動。 如果歷史財務信息顯示淨銷售額或淨收入發生重大變化,請提供變化原因的文字解釋。 列示對發行人業務活動業績產生重大影響的重要因素,包括異常或罕見事件或新發展,以及它們對業績的影響程度。
B) 關鍵績效指標(如果包含在招股說明書中)。 可以使用招股說明書的金融中介機構的名單和指定(名稱和地址)。 有關公眾可以訪問與保修相關的重要合同和其他文件的網站的信息。 初步財務信息必須按照發行人最近一期或下一次財務報告所採用的會計政策編制。 如果發行人希望發行由相同資產涵蓋的額外證券,則必須明確表明這一點,並且除非新證券可以被現有債務類別取代或從屬於現有債務類別,否則必須聲明該債務類別的所有者如何將通知相關證券類別。 如果從交易的角度來看相關,則必須說明這些是否集中在保險公司手中。 與資產相關的替代權、替代方式以及可以替代的資產類型;如果可以用不同類別或質量的設備替換該設備,則應提供替換效果的相關聲明和描述。 台北會計師 有證據表明,涉及該發行的證券化資產具有適合提供與證券相關的支付所需資金的特徵。 證券登記冊中的信息來源(取自公司/債務人發布的信息)也必須註明。 如果招股說明書包含交易符合STS標準的聲明,則構成警告,表明交易的STS狀態不是靜態的,投資者應在ESMA網站上檢查交易的當前狀態。 如果基礎資產不屬於上述任何類別,則必須在證券登記冊中提供相應信息。 D) 如果指數不是由發行人編制,則提供與指數相關的信息的可用性信息。
相反,法院沒有直接裁定使用《不公平合同條款指令》含義內的不公平合同條款是否構成《不公平商業慣例指令》含義內的不公平商業行為。 然而,可以說,使用這種對消費者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不公平合同條款,在某些情況下可能與不公平商業行為的識別有關。 特別是,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 條,如果它導致有關合同雙方權利和義務的虛假信息或導致普通消費者受到欺騙,則可能是欺騙活動的跡象。 此外,使用不公平合同條款可能表明交易者未達到《不公平合同條款指令》第5條規定的專業謹慎要求。 例如,這些措施可能包括平台設計其電子界面,以允許第三方交易者根據歐盟營銷和消費者保護立法(特別是《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公司登記 7 條)向平台用戶提供信息。 (4)消費者權利指令、購買邀請時所需的信息以及根據消費者權利指令第6 條提供的信息。 例如,在線市場必須允許第三方賣家告知消費者其身份、可用性、產品價格以及消費者可能面臨的任何額外費用,例如應用內購買。 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7(4) 條,並在根據《消費者權利指令》簽訂合同之前,必須在購買邀請中提供有關產品“基本特徵”的信息。 《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1)(b) 條禁止提供有關產品基本特徵的虛假信息,這些信息可能會誘使普通消費者做出原本不會做出的交易決定。
,並禁止存在這些做法,要求有實質性決策權的法院採取類似中止執行程序的臨時措施來執行抵押權。 僅當傳銷促銷計劃要求消費者提供經濟貢獻(無論金額多少)以換取獲得主要來自其他消費者加入該計劃的獎勵的可能性時,該計劃才被視為不公平的商業行為,而不是來自產品的銷售或消費。 一般禁止使消費者參與有獎遊戲或彩票依賴於購買商品或使用服務的商業行為違反了指令,因為此類行為未在指令附件一中列出。 第 8 條和第 9 條規定了調查侵略性商業行為的標準。 首先,指令附件一第27點提到了金融服務領域的侵略性商業行為,這種行為在任何情況下都被認為是不公平的。 這對於有時從距主要城市有一定距離的機場運營但在廣告中使用該城市名稱的航空公司尤其重要。 記帳士 在某些情況下,此類商業行為可能會誤導消費者關於機場的實際位置,並可能導致普通消費者做出原本不會做出的交易決定。 事實上,一些消費者願意支付更高的價格來到達距離目的地更近的機場。 數字環境越來越以生成、收集和控制有關消費者的大量數據為特徵,這些數據可以與算法和人工智能的使用相結合,將這些數據轉換為可用於商業目的的信息。 除其他外,這些數據可以提供對社會人口特徵(例如年齡、性別或財務狀況)和個人或心理特徵(例如興趣、偏好、心理概況和情緒)的有價值的見解。 這使得營銷人員能夠更多地了解消費者,包括他們的弱點。 如果意見領袖推薦自己的產品或業務,則適用相同的規則。
在 Kamenova 案件中,一個人在網站上發布了總共 eight 個各種新舊物品的銷售廣告 (117)。 法院認為,銷售的目的是為了獲取利潤,或者自然人同時在在線平台上發布數個提供新貨和二手貨出售的廣告,這一事實本身並不足以將該人認定為“經銷商”。 國家法院在確定法律地位時必須考慮各種非詳盡和非排他性的條件。 第13 條第(3) 款和第(4) 款提供了額外的、更規範的規則(與第(1) 公司登記 款中包含的一般規則相比),涉及根據《消費者保護合作條例》,根據國家法律必須採取的一致行動的製裁措施。 如果自律守則的負責人嚴格準確地應用守則中包含的規則,和/或獨立的自律機構嚴格執行這些規則,那麼行政和司法執法行動的需要可能會減少。 此外,如果要求較高且行業參與者普遍遵守,這些規則可以為國家主管部門和法院審查是否存在不公平商業行為提供有用的參考。
特別是,平台須遵守《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 條和第 7 條規定的透明度要求,要求平台在向消費者促銷、銷售或提供產品時不得進行誤導性活動和遺漏。 但與此同時,該產品比同類同類產品消耗更多的能源,這顯著增加了該產品的整體環境影響。 在這種情況下,索賠可能會對產品的性質(《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6(1)(a) 條)或其基本特徵(《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6(1)(b ) 條)產生誤導。 在某些情況下,此類未經證實的說法可能會給消費者留下這樣的印象:貿易商的產品或活動對環境沒有負面影響或僅產生積極影響。 如果它們可能會誤導普通消費者並導致他們做出原本不會做出的交易決定,則它們可能屬於《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第 6(1)(a) 和 (b) 條的管轄範圍。 會計 在涉及“免費信貸”優惠的案件中,消費者保護機構認為,如果消費者必須簽署包含額外費用的信用保險合同才能獲得“免費信貸”優惠,則屬於《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附件一第20點的範圍。 一家在線零售商在其網站上宣傳了許多產品,包括衣服和化妝品,因為它們對健康具有各種積極作用(例如緩解疼痛、改善睡眠、減少皺紋)。 國家當局根據《不公平商業行為指令》附件一將其列為禁止的欺騙性商業行為 (255)。 禁止這種做法是為了避免商家在未明確告知消費者法律規定可能限制該產品的銷售、擁有或使用的情況下提供產品或服務。 這包括在任何情況下禁止或非法銷售的產品或服務,例如銷售非法毒品或贓物。 此類做法很容易識別,因為它們通常涉及犯罪和/或不誠實的市場參與者。
評估可能會考慮各種因素,例如營銷設計、營銷工具、語言、對兒童特別有吸引力的主題或角色的存在、年齡限制、是否包含直接購買鏈接、 ETC。 國家執法當局或法院不受貿易商自己對相關商業實踐目標群體的定義的約束,儘管可以考慮這一定義。 評估還應考慮交易者為保護未成年人免遭直接招攬而採取的措施。 營銷人員需要針對實際接觸到的消費者進行定制營銷,而不僅僅是目標受眾。 在 Orange Polska 案的判決中,法院指出,在快遞員在場的情況下簽署合同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被視為第 8 條至第 9 條所禁止的侵略行為。 必須考慮交易者在特定情況下的行為,他對消費者施加的壓力嚴重限制了消費者的選擇自由,使消費者處於不舒服的境地或擾亂了他對交易決策的思考。 因此,必須審查普通消費者對產品的選擇或行為自由是否受到“顯著”損害。 會計師事務所 《消費者權利指令》規定了有關在簽訂合同之前向消費者提供的信息的幾項規則,例如在電子商務網站上、在賣方訪問期間或在銷售電話期間(第 5 條(1)) (d ) 和第6 條(1)(g))。 電子商務指令第5(1)(c) 條規定,在線服務提供商必須向服務用戶和主管當局提供“有關服務提供商可用性的快速聯繫信息,以及支持通信的直接有效數據,包括您的信息” 。 對於網上商店,電子商務指令第 5 條要求貿易商輕鬆、直接和持續地提供其姓名、地址和其他數據,包括電子郵件地址。 此外,根據電子商務指令第10條,還必須在訂購前提供某些信息(例如正式簽訂合同之前要採取的各種技術步驟)。 國家當局對一家提供人壽保險產品但未在廣告中包含有關產品的重要信息的交易商提起訴訟。